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全省价格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全省价格改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4年5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全省价格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6号)。主要内容如下:
● 一、深化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暂不具备市场定价条件的,积极探索“模拟市场定价”或建立相应的价格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保障民生。坚持有管有放,凡市场竞争不充分、放开后会损害群众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暂不放开;在放开价格的同时,改进和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确保合法、公平经营。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既考虑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既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把中央精神、已有成功经验和我省实际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长远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协调好生产者和消费者、城市和乡村、产地和销地利益,充分发挥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利益分配的作用。价格改革与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协调推进,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将改革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目标任务。一是价格调控更加科学。主要通过经济、法律等非行政手段,进一步提升价格调控的科学化水平。以粮、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综合运用扶持生产、储备吞吐、促进流通、强化监管、舆情引导等手段,形成较为完善的价格总水平调控体系。二是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加完善。商品价格方面,所有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服务价格方面,配合体制机制改革,将价格和市场准入同步放开,最终实现除具有垄断特点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价格外,其他一律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三是价格监管实效更加凸显。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完善定价规则,实现定价透明、科学;有效遏制利用行政权力、行业支配地位和交易对象不知情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四是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更加完备。在价格改革过程中配套出台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健全价格调整对公益行业、居民生活影响的利益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五是价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有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节约环保的生活习惯,为两型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步骤。2014—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与改革重点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有序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取消、降低、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开一批商品价格,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2018年为集中攻坚阶段,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主攻难点问题,在农产品、资源环境产品、垄断行业、服务价格等领域全面推进改革,力争取得决定性成果。2019—2020年为完善机制和成果巩固阶段,全面完成本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价格行为的管价机制。
● 二、改进价格调控
(一)完善落实保供稳价分工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粮食、生猪、食用油、蔬菜、农资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健全保供稳价责任落实情况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粮油等特殊商品储备制度,严格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发布稻谷、生猪等农产品成本价格,合理引导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大幅波动。
(二)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机制,以重要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生产资料为重点,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准确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2014年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实时采价分析系统,提高监测预警时效性、准确性。
(三)建立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稳定肉菜等“菜篮子”商品价格的长效机制。细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2014年建立市州肉菜价格变化情况月通报制度。创新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建设的方式,逐步提高本地蔬菜比例。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点、车)建设,2015年基本实现县级城市全覆盖。
● 三、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一)水资源。改革供水价格构成,融合资源水价、环境水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企业经营水价。科学确定资源水价、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建立水资源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区域内自来水平均成本定价模式。实行供水优质优价政策,公共供水厂提质改造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的,将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2015年前逐步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业用水终端计量水价。探索推进自来水生产企业与用户直供改革。
(二)电力。进一步扩大发电企业与用电户直接交易范围,鼓励发电、售电环节进行竞争;出台鼓励和引导电力投资的相关电价政策,保障电力供应;进一步完善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价政策,推动太阳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差别化销售电价;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加强对电力垄断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燃煤机组基本电费加电度电费的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择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三)天然气。按照国家部署,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理顺天然气价格,增量气价格一步到位,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我省存量气指标和居民生活用气比例,减少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推进燃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直供改革。
(四)成品油。按照国家部署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做好我省油品质量升级价格调整工作。
(五)煤炭。按照国家部署全面实行电煤价格市场化。
(六)农产品。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严格执行稻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政策。推动生猪、蔬菜等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试点。2014年放开省产糖蔗、桑蚕茧等农产品价格。
(七)有色金属。探索实行目标价格调控机制,通过将环境补偿成本计入产品成本、加强企业间价格衔接、开展行业价格自律、政府加强储备调节、市场引导等手段维护价格秩序,既保障政府作为国有资源管理者的收益,又尊重市场供求规律、避免恶性竞争,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八)交通运输。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对竞争充分的客运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部署,2014年完成铁路运输价格的调整改革。
(九)教育收费。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由民办幼儿园办学机构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除外);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建立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2014年理顺和完善全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政策;放开研究生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审批,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培养成本等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十)医药。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改为控制日平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具体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2014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四、深化收费和服务价格改革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进一步完善促进人防、节能减排的收费政策。探索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开展涉农、涉企收费清理整顿,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配合体制机制改革,同步放开市场准入和价格,最终实现除具有垄断特点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外,其他一律放开;加强对市场准入没放开或者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价格的监管。加强经营服务收费清理,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立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取消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办公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2014年取消(取缔)一批服务性收费,降低产权证明费等服务性收费,放开电信资费、专利代理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
● 五、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一)促进节能降耗。加快自然资源产品价格改革,2014年全面推行阶梯式水、电、气价格制度,并根据实际逐年完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非居民用水、用电、用气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继续对电解铝等高耗能产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企业降耗提效。从2014年起,除丰水地区外,各地都要在核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水价调整对非居民用水实施超定额加价政策。
(二)促进环境保护。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管力度。发展环保市场,建立碳排放权、水权交易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及再生水价格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价格政策,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收费范畴。完善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政策。研究制定生产过程中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价格政策。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研究修订《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标准》,为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提供技术支撑,2014年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扩大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娄底市、郴州市、永州市等八市所有工业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行业排污单位。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有关价格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推动科技进步和成本降低。
● 六、创新价格监管方式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对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少数价格,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加强成本审核和信息公开,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规则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制定具体价格。
(二)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和举报处理机制。推广网格化监管制度,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健全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明码标价为切入点,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在窗口行业单位开展“明码实价一条街”、“明码实价承诺企业”和“明码实价景区”等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建立企业价格诚信档案,定期评定和发布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大力开展涉企、涉农、教育、医疗等专项检查,着力解决教育、医药、住房等民生价格热点问题。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三)拓展市场价格监管领域。加强对电子交易市场、电子商务、移动终端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研究,制定适用于新型交易方式的价格行为准则。建立价格执法和网络舆情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处理网民反映突出的价费违法行为。建立价格执法案例制度,定期公布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四)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调研,健全完善相关价费政策,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坚决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厉查处利用垄断地位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探索与其他省市价格部门反垄断联合执法的实施方式。
● 七、强化价格基础工作
(一)健全价格改革实施机制。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改革实施工作,将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改革任务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建立完善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稳步推进,及时修订不适应形势变化的规定,将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价格调控、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制度和法规,为价格改革的推进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国家部署,力争2014年完成《湖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修订。
(二)加强价格改革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记者和专家的沟通会商,健全舆情监测收集预警系统,强化价格舆情应急处置。不断创新舆论宣传和引导方式,推进价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形式、内容和载体方面的创新,为深化价格改革和调控监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改进和加强价格调研。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调控、监管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对价格改革的意见建议,科学论证重大价格改革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努力提高价格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不断完善价格举报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收费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全省价格信息网络资源整合,构建集信息采集、应用、建设、管理、服务于一体,系统上下衔接、内外贯通,便捷、安全、高效的价格信息化系统,实现价格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服务价格改革和调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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