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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

2014-08-27 09:17:2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严欢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

  《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14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领导班子的根本工作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和集中辩证统一、不可分割。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

  (三)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党委(党组)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效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来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广大党员干部的意志和愿望,为实行正确集中打下坚实基础。认真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更好地发挥党代表作用;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五)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主要事项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规划编制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党的建设特别是干部任免、奖惩,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问题;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应当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主要过程分为3个阶段、10个步骤:

  (一)会前准备阶段

  1.提出议题。议题由有关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党委(党组)书记审定。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对议题严格把关。

  2.调研论证。议题确定后,党委(党组)应当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3.拟定方案。有关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4.会前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县党委应当注重听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织的意见,再由党委(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或者由书记委托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议决定。

  5.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当同时送达。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6.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因故未能到会的同志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或者代表列席。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7.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会后实施阶段

  8.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应当周密制定执行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9.监督检查。党委(党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决策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0.调整完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委(党组)书记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章 决策配套制度

  第六条 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应当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一)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其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进行充分咨询、论证或者听证,并形成报告一并提交会议进行讨论。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预测风险系数,制定应对预案,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全部如实记录。

  (四)决策事项督办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专人和专门机构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规则,或者程序合法但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议事决策的需要,按照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议事决策配套制度。

  第六章 党委(党组)书记、成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在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应当带头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置身集体领导之下,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带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带头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果断决策,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带头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促进领导班子健康有序运转。

  第八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注重教育引导和建章立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则,掌握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严格党内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性基础上的团结;坚持原则,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敢于批评纠正。

  第九条 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当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坚持从大局出发,维护集体权威,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自觉服从党委(党组)书记的领导,积极支持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党组)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上级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领导班子中分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的成员,协助党委(党组)书记对所在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把关。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委(党组)书记。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 坚持集体领导和按规则程序进行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 党委(党组)书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情况;

  (五)重大决策执行落实的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七)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

  (八)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用人失察等问题进行追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应当就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自查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应当对所管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单独进行。检查考核主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检查考核结果应当适时通报,并作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检查考核中,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将党委(党组)书记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关责任人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党委(党组)书记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副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调离现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书记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产生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定,不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落实本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本规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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