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红网 > 政务频道 > 正文

《湖南省锚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4-09-04 09:38:06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闵美颖
  红网综合讯 据湖南省水运管理局网站消息 日前,为规范湖南省通航水域范围内锚地建设,加强全省锚地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和安全有效使用,提升水运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锚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行政区内,为满足水运交通运输需要,在通航水域建设锚地行为,适用该办法(军事用途的锚地除外)。该办法所称锚地是指专供船舶抛锚停泊、避险、检疫、装卸货物以及供船队进行编组作业的水域及配套陆域范围,包括港口锚地、航道避险锚地、水运枢纽锚地、封闭库区锚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锚地建设的行业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省锚地布局规划、建设规划,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负责目标考核。省级水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锚地建设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为省管航道避险锚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地方航道避险锚地、封闭库区公用性锚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建设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港口锚地、枢纽锚地、封闭库区内经营性质锚地建设的责任主体为锚地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投资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建设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项目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频道精选

综合资讯
企业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