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主要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对外交流交往、旅游产业国际化、会展经济发展、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等方面。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考核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标准: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出的50%,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
(二)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贷款合同规定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支持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核奖励标准按照开放型经济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查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议。
(二)根据审议批准的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三)市州、省直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申报资料。
(四)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汇总方案,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发展资金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主要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对外交流交往、旅游产业国际化、会展经济发展、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等方面。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考核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标准: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出的50%,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
(二)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贷款合同规定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支持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核奖励标准按照开放型经济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查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议。
(二)根据审议批准的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三)市州、省直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申报资料。
(四)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汇总方案,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发展资金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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