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网综合讯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消息 湘政办发〔2014〕8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包括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乡),湖南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三条省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乡、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
第四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第二章申报资格与程序
第五条示范县申报资格:
(一)申报前三年(含当年,下同)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在控制指标以内。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其中一年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三)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参与创建工作的数量不低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90%;已命名的省、市州安全生产示范乡不低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60%,其中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数量要达到以下标准:乡镇(街道)总数在10个以下的不低于3个,乡镇(街道)总数在10至19个的不低于5个,乡镇(街道)总数在20个以上的不低于7个。
第六条示范乡申报资格:
(一)已命名为市州安全生产示范乡。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
(三)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乡申报前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非重点监管乡申报前五年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示范企业申报资格: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许可证照与有关人员资质(格)证件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评为优秀。
(三)企业申报前三年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申报前两年未受到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
(五)企业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申请,由市州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办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州安委办推荐,再由市州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委办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申请,然后由市州安委会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向省安委办申报。
第三章验收标准
第九条示范县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依法监管责任落实联动、协调、高效。县乡安监机构设置符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14〕19号文件要求,确保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级监管责任体系有机衔接、统一高效。
(二)安全监管成效显著。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危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突出,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行为符合法治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安全投入保障有力。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县级人民政府足额安排落实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兑现举报奖励、督查检查等;依法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伤预防。依法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有关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支持开展乡镇(街道)安监站标准化建设,县、乡两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务院安委办规定的配置要求。
(四)安全文化氛围浓厚。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培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浓厚。
(五)创建示范效应明显。事故控制成效显著,验收考核当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符合省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示范创建工作深入人心且富有特色,安全监管工作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条示范乡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机构健全。乡镇(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体制健全,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单位之间联动监管有力、协调运转高效。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监管机构,村(社区)设有安全生产监管员,建立完善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安全监管职责,与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学校、车站、港口、码头及商场、市场、文化娱乐(演出)等人员密集或公众集聚场所签订责任状,组织村(居)委会签订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例会、行政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指导、应急值守和事故协助救援处置、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并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
(三)安全投入保障有力。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员有关待遇及经费得到落实。积极开展乡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地、监管装备等条件与所承担综合监管和受委托监管执法的工作相适应,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监管符合依法行政有关要求。
(四)安全文化氛围浓厚。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培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浓厚。
(五)创建示范效应明显。事故控制成效显著,验收考核当年无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富有成效,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机构健全。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分解到车间、班组和岗位(个人),严格考核奖惩。
(二)安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有效,设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巡查、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安全会议、应急救援、特殊作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安全设备维护检测、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职业健康保护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生产行为符合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条件达标。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作业岗位和设备、生产(施工)工艺、劳动防护、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与行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投入保障有力。企业注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更新、应急救援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奖励及其整改等所需资金。
(五)安全文化氛围浓厚。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员工参与安全事务的机制,广泛开展全员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参加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安康杯”、安全生产青年示范岗、三八红旗示范岗、安全生产示范班组等活动,企业安全生产氛围浓厚。
第四章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市州安委会每年3月底前向省安委办上报本年度拟创建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的工作计划,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创建县、创建乡、创建企业的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州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示范乡、示范企业申请表须经所在县安委会签署推荐意见。
经审核符合申报资格的,省安委办作出同意创建省级示范县、乡、企业申请的批复。
第十三条纳入省示范县、乡、企业申请创建对象的,申报创建单位应分别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动员,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年底前由市州安委办组织初评;市州安委办认为初评符合验收标准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州安委会名义向省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安委办于10月底前组织考核组完成对省示范县、乡申报单位验收,11月上旬前会同省有关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完成对省示范企业申报单位的验收。
第十四条现场(含复查)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现场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办研究审定后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和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7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对考核验收符合前款条件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县、示范乡由省安委办会同市州安委办管理,示范企业由省安委办会同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州安委办管理,县安委办协助对辖区内的示范乡、示范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被认定命名后,每三年由省安委办组织或会同省行业监管部门或委托市州安委办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州安委办分别报告年度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州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省安委办。
第十八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的命名,并进行公告,通报至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一)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未取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示范县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时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示范乡和示范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复查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
第六章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对纳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示范创建考核对象的县市区,经组织现场考核验收符合条件命名为省级示范县或经复查合格的省级示范县,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获得命名或保持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省里在财政专项资金、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安监装备建设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命名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在当地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奖励,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包括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乡),湖南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三条省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乡、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
第四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第二章申报资格与程序
第五条示范县申报资格:
(一)申报前三年(含当年,下同)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在控制指标以内。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其中一年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三)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参与创建工作的数量不低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90%;已命名的省、市州安全生产示范乡不低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60%,其中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数量要达到以下标准:乡镇(街道)总数在10个以下的不低于3个,乡镇(街道)总数在10至19个的不低于5个,乡镇(街道)总数在20个以上的不低于7个。
第六条示范乡申报资格:
(一)已命名为市州安全生产示范乡。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
(三)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乡申报前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非重点监管乡申报前五年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示范企业申报资格: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许可证照与有关人员资质(格)证件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评为优秀。
(三)企业申报前三年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申报前两年未受到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
(五)企业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申请,由市州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办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州安委办推荐,再由市州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委办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申请,然后由市州安委会或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向省安委办申报。
第三章验收标准
第九条示范县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依法监管责任落实联动、协调、高效。县乡安监机构设置符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14〕19号文件要求,确保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级监管责任体系有机衔接、统一高效。
(二)安全监管成效显著。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危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突出,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行为符合法治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安全投入保障有力。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县级人民政府足额安排落实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兑现举报奖励、督查检查等;依法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伤预防。依法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有关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支持开展乡镇(街道)安监站标准化建设,县、乡两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务院安委办规定的配置要求。
(四)安全文化氛围浓厚。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培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浓厚。
(五)创建示范效应明显。事故控制成效显著,验收考核当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符合省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示范创建工作深入人心且富有特色,安全监管工作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条示范乡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机构健全。乡镇(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体制健全,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单位之间联动监管有力、协调运转高效。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监管机构,村(社区)设有安全生产监管员,建立完善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安全监管职责,与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学校、车站、港口、码头及商场、市场、文化娱乐(演出)等人员密集或公众集聚场所签订责任状,组织村(居)委会签订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例会、行政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指导、应急值守和事故协助救援处置、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并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
(三)安全投入保障有力。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员有关待遇及经费得到落实。积极开展乡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地、监管装备等条件与所承担综合监管和受委托监管执法的工作相适应,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监管符合依法行政有关要求。
(四)安全文化氛围浓厚。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培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浓厚。
(五)创建示范效应明显。事故控制成效显著,验收考核当年无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富有成效,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验收标准:
(一)安全监管机构健全。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分解到车间、班组和岗位(个人),严格考核奖惩。
(二)安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有效,设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巡查、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安全会议、应急救援、特殊作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安全设备维护检测、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职业健康保护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生产行为符合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条件达标。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作业岗位和设备、生产(施工)工艺、劳动防护、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与行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投入保障有力。企业注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更新、应急救援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奖励及其整改等所需资金。
(五)安全文化氛围浓厚。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员工参与安全事务的机制,广泛开展全员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参加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安康杯”、安全生产青年示范岗、三八红旗示范岗、安全生产示范班组等活动,企业安全生产氛围浓厚。
第四章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市州安委会每年3月底前向省安委办上报本年度拟创建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的工作计划,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创建县、创建乡、创建企业的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州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示范乡、示范企业申请表须经所在县安委会签署推荐意见。
经审核符合申报资格的,省安委办作出同意创建省级示范县、乡、企业申请的批复。
第十三条纳入省示范县、乡、企业申请创建对象的,申报创建单位应分别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动员,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年底前由市州安委办组织初评;市州安委办认为初评符合验收标准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州安委会名义向省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安委办于10月底前组织考核组完成对省示范县、乡申报单位验收,11月上旬前会同省有关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完成对省示范企业申报单位的验收。
第十四条现场(含复查)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现场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办研究审定后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和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7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对考核验收符合前款条件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县、示范乡由省安委办会同市州安委办管理,示范企业由省安委办会同省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州安委办管理,县安委办协助对辖区内的示范乡、示范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被认定命名后,每三年由省安委办组织或会同省行业监管部门或委托市州安委办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州安委办分别报告年度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州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省安委办。
第十八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的命名,并进行公告,通报至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一)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未取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示范县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时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示范乡和示范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复查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
第六章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对纳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示范创建考核对象的县市区,经组织现场考核验收符合条件命名为省级示范县或经复查合格的省级示范县,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获得命名或保持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省里在财政专项资金、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安监装备建设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命名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示范企业,在当地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奖励,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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