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9-15 11:23:02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省服务业发展方式,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7号)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是指若干同类产业或相关产业,以信息化为基础,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或基地等为主要载体,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形成的产业集中度高、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自主创新、资源共享、改革示范、融合发展、集约发展等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服务业企业集群。
第三条 示范集聚区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依据地方规划重点布局的服务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集聚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创建示范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各专项协调小组参与相关行业创建示范集聚区的评审、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示范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示范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服务业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等。
(二)集聚区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有一家以上全省行业内规模技术水平领先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有相对健全的管理机构,有较为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方案。
(四)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示范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上报文件;
(2)《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申报表》;
(3)创建示范集聚区工作方案;
(4)依法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创建条件有关的情况;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7)管理机构情况;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申报表》可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
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交由相应的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协调小组进行初审;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示范集聚区候选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布及授牌
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标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集聚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集聚区每半年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集聚区发展情况,由各市(州)汇总后报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及各专项协调小组在规划布局、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集聚区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示范集聚区享受省级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协调小组负责对相关示范集聚区的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同相关专项协调小组对示范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七条 示范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本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省服务业发展方式,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7号)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是指若干同类产业或相关产业,以信息化为基础,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或基地等为主要载体,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形成的产业集中度高、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自主创新、资源共享、改革示范、融合发展、集约发展等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服务业企业集群。
第三条 示范集聚区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依据地方规划重点布局的服务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集聚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创建示范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各专项协调小组参与相关行业创建示范集聚区的评审、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示范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示范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服务业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等。
(二)集聚区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有一家以上全省行业内规模技术水平领先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有相对健全的管理机构,有较为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方案。
(四)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示范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上报文件;
(2)《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申报表》;
(3)创建示范集聚区工作方案;
(4)依法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创建条件有关的情况;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7)管理机构情况;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申报表》可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
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交由相应的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协调小组进行初审;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示范集聚区候选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布及授牌
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标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集聚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集聚区每半年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集聚区发展情况,由各市(州)汇总后报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及各专项协调小组在规划布局、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集聚区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示范集聚区享受省级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协调小组负责对相关示范集聚区的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同相关专项协调小组对示范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七条 示范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本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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