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
2015-09-30 09:33:57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湘政发〔2015〕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扩大有效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稳增长政策的落实。2014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稳定经济增长的系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强化督查、强化问责。对鼓励产业发展类的政策,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体现在盈利增长、市场扩张、员工稳定上。对扩大有效需求类的政策,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企业,体现在投资额、消费额、进出口额的实际增长上。对改革类的政策,要落实到简政放权,体现在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上。对涉及各类重大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要保持延续性,特别是国家今后出台稳增长政策措施及涉及优惠奖补类的政策,要及时公示、公平操作、足额兑现。(落实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加快备案进度。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探索实施事后备案。进一步减少前置手续,合并审批环节,规范中介服务,推动部门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审批工作同步实施。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横向对接、纵向贯通。进一步强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2015年10月1日前全面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委改革办)
三、加快政府投资计划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及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在7月底前下达完毕。凡投资计划下达后两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调整使用。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存在结转资金的,调整用于资金需求迫切、能够尽快发挥效益的项目。凡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调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如期建成使用。(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国家确定的信息电网油气等重要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能源矿产资源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11大工程包,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做好项目滚动开发储备、建立项目库。适时组织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针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纳入“511”重点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项目投资的情况作为省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增投资过5亿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直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全面落实扩大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加快建立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创新投资运营机制,积极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对一批示范性好的民间投资项目和投融资平台转型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经营守信的社会投资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后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六、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从相关专项中安排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实施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主体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更新关键设备等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按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直接授权的制造业企业新建生产线、生产厂,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落实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七、扩大产业园区投资。推进一批产城融合试点。支持开展“财园信贷通”业务,吸引金融资本支持“135”工程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鼓励园区管委会对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免除入园企业部分租金。从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转移来湘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给予租赁企业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平方米标准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10元,对单个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八、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在专项资金中,对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能源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投资项目,以及采购省产工业机器人、工业级3D打印机械等设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节能环保等引入本省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采购本省服务及技术的,按服务合同额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市州、县市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比照出台支持政策。支持“湘品出湘”工程,对参加省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并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由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企业销售新产品或新技术服务,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的,在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确定试销、试行价格,试销、试行期为三年。对省内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九、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范围,将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纳入直供。对报停、减容及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实行临时基本电费政策。取消电价调节基金。对代管、上划地方电力各县市区,适度延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过渡期。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动态公布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涉企服务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3张收费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省本级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服务收费和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在2014年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进一步优化通行环境,切实加大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的整顿力度。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动态挂钩的调节机制。(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十、强化投资要素保障。省财政设立规模50亿元的新兴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且融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对创新融资模式,成功发行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优先保障纳入省重大项目库、重点工程的项目用地。支持省内特色产业园区调规扩区。强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水、电、油、气、运保障,适当降低企业接入水、电、气的收费标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石油天然气企业)
十一、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令”,严厉打击恶意阻挠项目建设、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减少涉企检查评比,严禁趋利性、骚扰性、刁难性和报复性检查行为。强化项目建设属地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清理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加强招商引资未落地项目督查,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落实单位:省优化办、省商务厅)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年限暂定为两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扩大有效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稳增长政策的落实。2014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稳定经济增长的系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强化督查、强化问责。对鼓励产业发展类的政策,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体现在盈利增长、市场扩张、员工稳定上。对扩大有效需求类的政策,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企业,体现在投资额、消费额、进出口额的实际增长上。对改革类的政策,要落实到简政放权,体现在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上。对涉及各类重大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要保持延续性,特别是国家今后出台稳增长政策措施及涉及优惠奖补类的政策,要及时公示、公平操作、足额兑现。(落实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加快备案进度。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探索实施事后备案。进一步减少前置手续,合并审批环节,规范中介服务,推动部门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审批工作同步实施。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横向对接、纵向贯通。进一步强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2015年10月1日前全面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委改革办)
三、加快政府投资计划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及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在7月底前下达完毕。凡投资计划下达后两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调整使用。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存在结转资金的,调整用于资金需求迫切、能够尽快发挥效益的项目。凡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调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如期建成使用。(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国家确定的信息电网油气等重要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能源矿产资源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11大工程包,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做好项目滚动开发储备、建立项目库。适时组织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针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纳入“511”重点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项目投资的情况作为省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增投资过5亿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直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全面落实扩大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加快建立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创新投资运营机制,积极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对一批示范性好的民间投资项目和投融资平台转型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经营守信的社会投资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后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六、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从相关专项中安排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实施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主体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更新关键设备等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按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直接授权的制造业企业新建生产线、生产厂,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落实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七、扩大产业园区投资。推进一批产城融合试点。支持开展“财园信贷通”业务,吸引金融资本支持“135”工程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鼓励园区管委会对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免除入园企业部分租金。从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转移来湘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给予租赁企业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平方米标准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10元,对单个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八、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在专项资金中,对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能源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投资项目,以及采购省产工业机器人、工业级3D打印机械等设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节能环保等引入本省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采购本省服务及技术的,按服务合同额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市州、县市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比照出台支持政策。支持“湘品出湘”工程,对参加省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并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由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企业销售新产品或新技术服务,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的,在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确定试销、试行价格,试销、试行期为三年。对省内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九、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范围,将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纳入直供。对报停、减容及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实行临时基本电费政策。取消电价调节基金。对代管、上划地方电力各县市区,适度延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过渡期。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动态公布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涉企服务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3张收费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省本级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服务收费和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在2014年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进一步优化通行环境,切实加大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的整顿力度。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动态挂钩的调节机制。(落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十、强化投资要素保障。省财政设立规模50亿元的新兴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且融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对创新融资模式,成功发行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优先保障纳入省重大项目库、重点工程的项目用地。支持省内特色产业园区调规扩区。强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水、电、油、气、运保障,适当降低企业接入水、电、气的收费标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石油天然气企业)
十一、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令”,严厉打击恶意阻挠项目建设、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减少涉企检查评比,严禁趋利性、骚扰性、刁难性和报复性检查行为。强化项目建设属地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清理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加强招商引资未落地项目督查,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落实单位:省优化办、省商务厅)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年限暂定为两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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