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两个“百千万”工程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个“百千万”工程是指:(1)“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具体包括:10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10000户家庭农场;(2)“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具体包括: 100个重金属重度污染种植结构调整示范片、1000个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100个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900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10000名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人员为现代农业发展开展服务。
第三条 两个“百千万”工程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新增或整合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两个“百千万”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两个“百千万”工程实施,按照“省级定标准,市、县和经营主体抓创建,财政以奖代补(投)”的总原则,调动市、县积极性,激发经营主体的内在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农业(林业、农机、畜牧)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两个“百千万”工程财政扶持资金暂定三年(2014年至2016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两个“百千万”工程项目资金申报条件以当年发布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由省农业委、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推荐名额,发布申报通知;县市区农业(林业、农机、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园区等)根据通知申报;市州农业(林业、农机、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综合审查,择优遴选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支持内容。
(一)“百企”支持内容。包括:税收上台阶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给予投资补助。
(二)“千社”支持内容。按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支持现代农机合作社装备水稻生产机耕、机插、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机械化加工等环节的农业机械及设施。
(三)“万户”支持内容。包括:耕地流转费用补贴;田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早稻集中育秧与机插秧补贴;统防统治及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施用石灰(调节土壤酸碱度)、种植绿肥补贴;晒场、烘干、仓储设备建设补贴。
(四)“百片”支持内容。包括:耕地及农产品重金属指标检测、镉低积累农作物品种选育筛选和推广、耕地质量提升与污染修复治理、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粮食差价补贴、镉低积累水稻品种种子补贴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五)“千园”支持内容。
1、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支持内容。优质稻产业为新建和改造渠道(占支持资金总量≥80%)以及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占支持资金总量<20%);生猪产业为养殖小区疫病防控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茶叶产业为种苗、灌溉设施建设;油茶产业为肥料、作业道建设;蔬菜产业为新建大棚、灌溉设施建设。
2、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支持内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种植养殖基地及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林)产品质量监管、农业信息化等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新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示范等;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包括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使用,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控制等;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等。
(六)“万名”支持内容。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对农业科技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期间的交通、食宿、讲课补贴资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百企”支持方式和标准。
1、税收上台阶奖励。对缴纳税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上台阶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千社”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以奖代投方式进行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5万元, 2014年、2015年两年内完成。
(三)“万户”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省财政按每亩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3年。
(四)“百片”支持方式。根据各地重金属污染耕地面积、受影响农民人数、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片支持额度。
(五)“千园”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纳入支持范围的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每个园从2014年起3年共支持1000万元。
2、对认定授牌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省级示范园,每个园支持100万元。
(六)“万名”支持方式。
1、基本补助资金,根据省级服务专家名单、服务数量、服务时间等发放。
2、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两个“百千万”工程财政扶持资金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申报审查制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细则和监督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会同相关单位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完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按照“逐级审核申报、申报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申报对象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市县政务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已分配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林业、农机、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开展指导工作,建立数据库,加强档案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因素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者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违者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市级、县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材料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协助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该专项资金的,暂停该市、县申报此专项资金资格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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