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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出台“黄金30条”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2017-12-27 09:33:12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许钧 邓湘桂 石珊 编辑:严欢 实习生 朱婷劼

  红网时刻12月26日讯(通讯员 许钧 邓湘桂 衡阳分站记者 石珊)记者从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获悉,衡阳市近日出台了《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从9个方面分30条政策措施促进衡阳市招商引资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衡阳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衡阳市制定了该措施。《措施》从降低用地成本、减免建设收费、支持招大引强、扶持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奖励经营贡献、支持企业上市、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制定了招商引资的“黄金30条”,释放政策红利。

  支持“招大引强”

  该措施在“招大引强”上亮点多多。《措施》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符合《湖南省新进“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盈利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还可分别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此外,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措施》规定,前三年按实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奖励,后两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奖励。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优先保障新引进工业类项目用地

  《措施》指出,要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也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

  《措施》规定,对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其厂房租金全免奖励。具体由园区视企业经济发展贡献率及成长性确定并兑现。

  扶持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

  《措施》指出,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200万元;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引导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立项扶持的其他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可达300万元、200万元。

  《措施》要求,鼓励新引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组建的国、省自主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实验室、科研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融资上市

  《措施》要求,鼓励新引进企业首发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成功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衡阳,对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衡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在融资奖励方面,对上市公司再增发融资且用于本地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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