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予以补助。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
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应用企业率先批量使用某重点新材料产品,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和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的认定、补助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重点新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国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具有技术优势。重点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稳定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
2、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3、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应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3、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纪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补助。
第九条 补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下发下一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申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
2、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5、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应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3、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单位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予补助资金支持,并取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予以补助。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
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应用企业率先批量使用某重点新材料产品,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和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的认定、补助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重点新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国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具有技术优势。重点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稳定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
2、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3、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应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3、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纪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补助。
第九条 补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下发下一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申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
2、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5、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应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3、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单位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予补助资金支持,并取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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