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
2015-11-17 14:46:37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照当年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各部门应当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二、审核购买预算。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综合处、预算处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省级部门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然后将审核意见转综合处复核。
省财政厅综合处对部门预算管理处转来的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复核,重点复核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可以对具体项目的合理性提出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部门预算管理处将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与其部门预算一并转预算处。
省财政厅预算处对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并编入省本级预算。
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按部门预算的下达程序下达给相关部门执行。
三、公开购买信息。省财政厅在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反馈后20日内,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密事项除外,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在服务项目实施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购买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方式、项目评价方法、实施期限等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实施购买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批准后,各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部门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选择承接主体。各部门要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省财政厅应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部门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文件随购买结果同时公开。
七、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承接主体实施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八、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要根据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照当年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各部门应当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二、审核购买预算。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综合处、预算处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省级部门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然后将审核意见转综合处复核。
省财政厅综合处对部门预算管理处转来的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复核,重点复核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可以对具体项目的合理性提出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部门预算管理处将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与其部门预算一并转预算处。
省财政厅预算处对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并编入省本级预算。
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按部门预算的下达程序下达给相关部门执行。
三、公开购买信息。省财政厅在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反馈后20日内,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密事项除外,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在服务项目实施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购买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方式、项目评价方法、实施期限等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实施购买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批准后,各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部门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选择承接主体。各部门要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省财政厅应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部门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文件随购买结果同时公开。
七、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承接主体实施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八、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要根据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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