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
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长沙报道
日前,长沙出台了《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增加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市场房源供给,规范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前,长沙出台了《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长沙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建设、供应对象、申请及审核程序、房源分配和销售、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与此前长沙市发改委公布的《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性质、销售对象、受益人群都不一样。
2018年长沙市将启动棚改新三年行动,将新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和定向公租房(人才公寓)共计26080套,切实保障和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房源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
办法明确,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由市发改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办法要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新开工建设项目均应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含)。
哪些人可申请定向限价商品住房
办法提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一般申请人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和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对象;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
棚户区改造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房屋被征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落户长沙3年以上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合法承租人、落户长沙3年以上、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办法还规定,已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与棚户区改造安置货币补贴或者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等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享受。
低保无房户等四类人群可优先配售
办法还要求,各区政府负责对各自组织建设的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制订轮候、摇号等实施细则进行分配销售。
对取得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中的下列人员可优先配售:低保无房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
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和项目组织建设单位的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如实向区住房保障局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区住房保障局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局备案。
购房对象凭区住房保障局核发的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选房,在选定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后,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就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定向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或赠予
定向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主管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办法要求,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或赠予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发展改革、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住房使用。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局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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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接收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辖区公安派出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长房集团等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再提交资料给区住房保障局进行审批。
(三)审批:区住房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局收到材料进行备案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局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五)发证:区住房保障局根据备案结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名词解释
定向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利用已取得的出让地按照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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